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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紫法执字第00007-3号

裁判日期: 2013-04-19

公开日期: 2014-11-26

案件名称

[2013]紫法执字第00007-3号张某某申请执行高某甲、高某乙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紫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紫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某,高某甲,高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紫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紫法执字第00007-3号申请执行人张某某,男,生于陕西省紫阳县,汉族,农民。被执行人高某甲,男,生于陕西省紫阳县,汉族,农民。被执行人高某乙,女,生于陕西省紫阳县,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张某某申请执行高某甲、高某乙婚约财产纠纷一案,陕西省紫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紫民初字第0034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张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黄政友于2012年11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其执行标的款为275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3年4月15日已将被执行人高某甲个人存款5065.12元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康市金州路支行扣划至紫阳县财政局预算往来资金专户,又于2013年4月10日将被执行人高某甲个人存款18880.07元从紫阳县农村信用社双安分社扣划至紫阳县财政局预算单位往来资金专户。申请人张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于2013年4月18日已在本院领取23945.19元执行标的款,申请人于2013年4月18日向本院申请,要求对已执行部分终结执行,对未结部分待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另案申请人民法院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紫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紫民初字第0034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将后被执行人回家后或发现其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人可随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另案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黄龙琪执行员  常 征执行员  苏武榜二〇一三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寇 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