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揭榕法执字第21-1号
裁判日期: 2013-04-19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坤与被执行人陈卫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揭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坤,陈卫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揭榕法执字第21-1号申请执行人张坤,男,住址揭阳市。委托代理人李志凯,广东冠法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蔡佳盛,广东冠法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执行人陈卫,男,住址揭阳市。申请执行人张坤与被执行人陈卫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1)榕民初字第34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陈卫应付还申请执行人张坤货款人民币5283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00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3年1月6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3年1月8日向被执行人陈卫发出执行公告,责令其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上述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其没有履行。本院依法到房管、国土、银行、车管等有关部门查询,目前查无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没法协助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因目前查无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因此,本次执行程序可予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揭榕法执字第21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林映源审 判 员 张又川代理审判员 陈文娜二〇一三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洪庆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