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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临民一初字第01106号

裁判日期: 2013-04-19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张某与孙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孙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临民一初字第01106号原告:张某,男,汉族,农民,住临泉县。委托代理人:刘向红,临泉县牛庄乡司法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孙某,女,汉族,农民,住址同上。委托代理人:李文龙,安徽泉河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孙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3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中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张某减半负担。审判员  胡曙光二〇一三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启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