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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镜执字第00370号

裁判日期: 2013-04-19

公开日期: 2014-11-20

案件名称

项晶明与潘正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项晶明,潘正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镜执字第00370号申请执行人项晶明,男,1946年8月10日出生。被执行人潘正峰,男,1955年11月25日出生。申请执行人项晶明与被执行人潘正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25日作出的(2013)镜民一初字第043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项晶明于2013年4月9日向本院法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潘正峰现有财产一时难以变现,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于2013年4月9日向本院书面申请延长执行期限。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中止镜湖区人民法院(2012)镜民一初字第0043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何 俊审判员 应后选审判员 王晋湖二〇一三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高 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