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绍诸民初字第698号
裁判日期: 2013-04-19
公开日期: 2014-06-21
案件名称
诸暨市新世界大酒店有限公司与章志南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诸暨市新世界大酒店有限公司,章志南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绍诸民初字第698号原告:诸暨市新世界大酒店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文秀。委托代理人:赵幼萍。被告:章志南。本院在审理原告诸暨市新世界大酒店有限公司与被告章志南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诸暨市新世界大酒店有限公司于2013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诸暨市新世界大酒店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诸暨市新世界大酒店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依法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诸暨市新世界大酒店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杜敏丽二〇一三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杨 琼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