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温龙执民字第1402号
裁判日期: 2013-04-19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与温州市今亨进出口有限公司、温州珠联实业有限公司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温州市今亨进出口有限公司,温州珠联实业有限公司,浙江森联实业有限公司,贾晓静,贾友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法律文书文稿签发人:拟稿人:2013.4.19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温龙执民字第140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住所地:温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全日锋。被执行人:温州市今亨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有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贾友钢。被执行人:温州珠联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贾友钢。被执行人:浙江森联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经济技术部开发区。被执行人:贾晓静。被执行人:贾友钢。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与被执行人温州市今亨进出口有限公司、温州珠联实业有限公司、浙江森联实业有限公司、贾晓静、贾友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浙温商终字第288号民事裁定书,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3年3月8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温州珠联实业有限公司、浙江森联实业有限公司所有的财产已被本院查封,由于该财产已被抵押于其他银行,可能导致无益拍卖,目前不宜处理。其他被执行人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截止2013年4月19日,被执行人温州市今亨进出口有限公司、温州珠联实业有限公司、浙江森联实业有限公司、贾晓静、贾友钢尚欠申请执行人2000万元及利息,执行费87400元,诉讼费76592元。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公司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对上述执行情况无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温州珠联实业有限公司、浙江森联实业有限公司所有的财产已被本院查封,由于该财产已被抵押于其他银行,可能导致无益拍卖,目前不宜处理。其他被执行人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本次执行程序可先予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温龙执民字第903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吴作力二〇一三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 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