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碑民一初字第00472号
裁判日期: 2013-04-19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陈方与西安基尔特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方,西安基尔特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三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碑民一初字第00472号原告:陈方,女,1965年2月4日出生,汉族,无业。委托代理人:郭朝阳,陕西时代建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魏新瑞,陕西时代建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西安基尔特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法定代表人:徐自秀,经理。委托代理人:郭佳,女,该公司员工,住该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陈方与被告西安基尔特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西安基尔特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系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应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即长安区人民法院专属管辖,申请将本案移送至长安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被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能成立,理由如下:涉及不动产的权属和侵权纠纷案件,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专属管辖,而涉及不动产的合同纠纷案件应当适用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的地域管辖规则,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本案中被告住所地位于碑林区,故本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西安基尔特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谢 虹审 判 员 蒲 晖代理审判员 尹旭鹏二〇一三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刘 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