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费执字第28号
裁判日期: 2013-04-19
公开日期: 2015-09-09
案件名称
费县梁邱镇农村合作基金会与李学儒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费县梁邱镇农村合作基金会,李学儒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5)费执字第28号申请执行人费县梁邱镇农村合作基金会。被执行人李学儒,居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东省费县人民法院(2002)费民初字第453号民事判决书,于2005年3月25日已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有可能转移隐匿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李学儒及被执行人在其同住家庭成员名下的存款2万元(详见冻结存款通知书),冻结期限为6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曹 文二〇一三年四月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吴恩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