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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台路民初字第821号

裁判日期: 2013-04-19

公开日期: 2015-11-12

案件名称

陈某与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台路民初字第821号原告陈某。被告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宏兵与被告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宏兵以原、被告已和解为由,于2013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宏兵与被告徐某自愿达成谅解合意。现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宏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依法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宏兵负担。代理审判员  周晨二〇一三年四月十九日代书 记员  金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