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灞民初字第00015号
裁判日期: 2013-04-19
公开日期: 2014-11-22
案件名称
张某与韩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韩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灞民初字第00015号原告张某,男。被告韩某,女。原告张某诉被告韩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0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4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被告韩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其与被告自行认识后,于2011年5月19日登记结婚,婚后没有生育子女。婚后发现被告抽烟、打麻将、骗人。2012年5月底,双方因上述事情吵架后,被告离家外出,原、被告一直分居至今。期间原告找过被告,但是都没有找到被告。现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同时要求被告承担诉讼费用。被告辩称,其与原告婚后感情尚可,主要矛盾在于原告母亲不好相处,2012年5月30日被告与原告母亲为小事吵架后,被原告母亲赶出家门。原、被告感情尚好,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2008年左右自行认识,2011年5月19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婚后,双方因生活琐事曾发生矛盾。2012年5月,被告与原告母亲为琐事发生争吵后,被告遂离家在外居住至今。庭审中,被告表示其与原告感情尚好,主要是与原告母亲有矛盾,不同意离婚。经本院调解无效。上述事实,有结婚证、庭审笔录等材料存卷为证。本院认为,夫妻之间应当相互理解与关心。原、被告在共同生活中,因家庭事务发生矛盾,在所难免,对此双方均应理性对待,通过沟通以求达成共识。现原、被告之间并无原则性纷争,故原告不宜固执己见,坚持离婚之诉。被告应通过改善婆媳关系,从而和睦其夫妻关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张某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自行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韩 磊审判员 朱建海审判员 罗亚齐二〇一三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 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