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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温乐虹商初字第222号

裁判日期: 2013-04-19

公开日期: 2014-01-25

案件名称

洪远贵与何崇联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洪远贵,何崇联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温乐虹商初字第222号原告:洪远贵。被告:何崇联。本院在审理原告洪远贵诉被告何崇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洪远贵于2013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洪远贵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洪远贵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650元,由原告洪远贵负担。审 判 员 郑丽微二〇一三年四月十九日代书记员 游西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