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温乐虹商初字第222号
裁判日期: 2013-04-19
公开日期: 2014-01-25
案件名称
洪远贵与何崇联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洪远贵,何崇联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温乐虹商初字第222号原告:洪远贵。被告:何崇联。本院在审理原告洪远贵诉被告何崇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洪远贵于2013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洪远贵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洪远贵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650元,由原告洪远贵负担。审 判 员 郑丽微二〇一三年四月十九日代书记员 游西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