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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赣民诉保字第0124号

裁判日期: 2013-04-19

公开日期: 2014-12-26

案件名称

杨泗岭与柏任员诉前保全与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杨泗岭,柏任员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赣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赣民诉保字第0124号申请人杨泗岭,居民。被申请人柏任员,农民。申请人杨泗岭于2013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柏任员所有的鲁HSTx**号自卸低速货车予以保全,并提供了相应的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申请人柏任员所有的鲁HSTx**号自卸低速货车(该车现停放于赣榆县交通事故处理中心),扣押期间未经本院允许不得进行车辆权属变更、设定担保、等处分行为。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措施。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徐修涛二〇一三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孙振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