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兴执字第951-1号
裁判日期: 2013-04-19
公开日期: 2015-11-29
案件名称
徐国强与杨春福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7)兴执字第951-1号申请人徐国强。被申请人杨春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7)兴民一初字第364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杨春福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杨春福立即履行该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杨春福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执行需要,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被申请人杨春福的财产直至25000元。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杨春福的银行存款25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孙焕谢二〇一三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林京京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