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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兴执字第951-1号

裁判日期: 2013-04-19

公开日期: 2015-11-29

案件名称

徐国强与杨春福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7)兴执字第951-1号申请人徐国强。被申请人杨春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7)兴民一初字第364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杨春福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杨春福立即履行该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杨春福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执行需要,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被申请人杨春福的财产直至25000元。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杨春福的银行存款25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孙焕谢二〇一三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林京京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