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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庆西执字第518号

裁判日期: 2013-04-19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吴富年与张康因犯故意伤害罪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执行人吴富年,张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庆西执字第518号申请人执行人吴富年(基本情况略)。被执行人张康(基本情况略)。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吴富年与被执行人张康因犯故意伤害罪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过程中,依据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2013)庆西刑初字第73号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由张康赔偿吴富年医疗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51000元(含侦查阶段已支付的2000元)。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人吴富年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张康于2013年4月19日将调解书的执行内容全部履行完毕。故应终结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2013)庆西刑初字第73号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产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亚平审 判 员  苗海蓉人民陪审员  谢 拓二〇一三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侯 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