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甬北执民字第1492号
裁判日期: 2013-04-19
公开日期: 2014-04-19
案件名称
王群、仲章明、李晓林与李凯、邵崇杰股权转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群,仲章明,李晓林,李凯,邵崇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甬北执民字第1492号申请执行人:王群。申请执行人:仲章明。申请执行人:李晓林。被执行人:李凯。被执行人:邵崇杰。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群、仲章明、李晓林与被执行人李凯、邵崇杰[(2011)甬北庄商初字第198号]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经查,本院已查封被执行人李凯名下的车辆及被执行人邵崇杰名下的房产,但暂无法处理变现,除此外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案予以程序终结执行,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2)甬北执民字第1492号案件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晓钧审 判 员 沈元丰审 判 员 李文辉二〇一三年四月十九日代书记员 王 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