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莲民保字第00074号
裁判日期: 2013-04-19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王建平与成龙、成存义机动车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建平,成龙,成存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莲民保字第00074号申请人王建平,男,1967年6月11日生,汉族。被申请人成龙,男,1986年5月20日生,汉族。被申请人成存义,男,1957年12月27日生,汉族。本院受理申请人王建平与被申请人成龙、成存义机动车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于2013年4月19日请求扣押被申请人成存义名下陕AH85**号汽车。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申请人成存义名下陕AH85**号汽车。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30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人民法院则依法解除保全。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李运房审判员 陈玉琦审判员 刘 霞二〇一三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 亭2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