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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穗越法民二初字第846号

裁判日期: 2013-04-19

公开日期: 2014-12-05

案件名称

广州信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广州普力奇通信投资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信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州市普力奇通信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穗越法民二初字第846号原告:广州信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法定代表人:周书平。委托代理人:许子翔、李翎,均为广东广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州市普力奇通信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法定代表人:王国峰。委托代理人:王阿伟,该公司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信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市普力奇通信投资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信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62300元,减半收取131150元,由原告广州信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余 彬代理审判员  陈靖宇人民陪审员  黄 岷二〇一三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陈冰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