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浙衢商外初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3-04-19
公开日期: 2014-01-28
案件名称
周金生与方富刚、方玉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金生,方富刚,方玉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衢商外初字第4号原告:周金生。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洪峰。被告:方富刚。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钱伟军。被告:方玉英。原告周金生为与被告方富刚、方玉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3年3月1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原告周金生于2013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本案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周金生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金生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即人民币25元,由原告周金生负担。审 判 长 吴 昱代理审判员 何小丽代理审判员 刘清启二〇一三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徐丽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