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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郓执字第260号

裁判日期: 2013-04-19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肖善国与被执行人郓城县馥盛纺织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郓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郓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肖善国,郓城县馥盛纺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郓执字第260号申请执行人肖善国,住郓城县。被执行人郓城县馥盛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郓城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肖善国与被执行人郓城县馥盛纺织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郓城县馥盛纺织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限期让其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肖善国向本院书面提出撤回对被执行人郓城县馥盛纺织有限公司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郓城县人民法院(2012)郓民初字第1286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正建审判员  刘晓明审判员  刘丙库二〇一三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侯京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