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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商睢区少刑初字38号

裁判日期: 2013-04-19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被告人陈保纪犯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保纪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商睢区少刑初字38号公诉机关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保纪,男,41岁。辩护人梁文莲,商丘市睢阳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以商睢检刑诉(2012)44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保纪犯故意伤害罪,于2012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3年1月14日作出(2013)商睢区刑初字第1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陈保纪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辉医疗费等费用6335元,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辉及被告人陈保纪均不服,提出上诉,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2月20日作出(2013)商刑终字第41号裁定,以原判认定事实不清为由,发回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院依法另行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4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慧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保纪及其辩护人梁文莲到庭参加诉讼,现巳审理终结。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8月31日,被告人陈保纪因故与被害人刘辉发生打架,后被告人陈保纪将被害人刘辉打伤,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刘辉左耳鼓膜穿孔构成轻伤。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宣读了以下证据:1、被告人陈保纪的供述与辩解;2、被害人刘辉的陈述;3、证人单XX等人的证言;4、鉴定结论;5、书证、物证及其他有关证据材料。认为被告人陈保纪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共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请求依法判处。被告人陈保纪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辩护人辩护意见,被告人陈保纪认罪态度较好,且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请求对其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2年8月31日,被告人陈保纪因故与被害人刘辉发生打架,后被告人陈保纪将被害人刘辉打伤,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刘辉左耳鼓膜穿孔构成轻伤。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1、被告人陈保纪供述,2012年8月31日15时30分许,到商丘第四人民医院南大门对面单玉山糖烟酒店里打公用电话时,与单发生争执,单欲用板凳砸自己,朝他脸上打了一巴掌便离开了,走到商丘第四人民医院院内急诊室西门北边,单玉山老婆在后边跟着吵着不让走,到医院放射科门外边时,被她和一个上身白蓝相间宽条T恤衫的男子(即被害人刘辉)撵上,被刘打了两巴掌后,朝刘左脸打一巴掌,又用腿把刘别歪在地上。派出所民警来到后,听到刘辉对民警说他的左耳朵痛、耳鸣,别的没有看到受伤。2、被害人刘辉的陈述,2012年8月31日15时30分许,在商丘市第四人民医院医院医院门口,听单玉山说他被一个喝酒的人(即被告人陈保纪)打他一巴掌,便跟着去医院看看。走到医院放射科门外,看见单玉山的妻子刘凤莲正和陈吵着,到了陈跟前,拍了拍他的肩膀,问他干啥的,当时陈说话很冲,就推了他一下,被陈回手照左耳扇了一巴掌,当时头一朦,就什么都听不到了。而后与陈厮打一块了,民警就过来后,就把两人都带到派出所。3、证人单XX的证言证实,2012年8月31日下午15时许,陈保纪酒后到自家经营的第四人民医院对面的烟酒门市部打电话时,与陈发生争执,被陈保纪朝脸上打了一巴掌,邻居把陈保纪拉一边去了。过来有十分钟左右,陈保纪又过来了,在店门口骂骂咧咧的,妻子刘风莲跟陈保纪吵着进了医院,亲家刘辉正好路过,便告诉了刘辉,随后,刘辉也进了医院,因怕出事,自己随后也跟了过去,走到放射科门口的时候,看见刘辉正跟陈保纪厮拽在一起,上前把他们拉开了,还报了警。之后,听刘辉一直说他耳朵疼。4、证人范XX的证言证实,见陈保纪在单玉山烟酒店内打电话时,与单发生争吵,后陈朝单玉山脸上打了一巴掌。5、证人刘XX的证言证实,2012年8月31日下午15时许,在自家经营的烟酒店内,丈夫单玉山和陈保纪吵架,被群众拉开了,过了一会,陈保纪又来到门市部,自己与陈争吵。之后,陈保纪就往第四人民医院院里走,就跟他去了医院,在医院碰见了刘辉,刘辉就撵上陈保纪,用手拍拍陈保纪的肩膀说:“你们俩咋回事,咋能打起来”,陈保纪就朝刘辉脸上打了一巴掌,过一会110民警过来把他俩带走了。6、证人崔XX的证言证实,在第四人民医院放射科大门外东边锅炉房门口,看到陈保纪和刘辉发生吵架,刘辉当时用手拍了一下陈保纪的肩膀,陈保纪一扭头刘辉朝陈保纪左脸上打了一巴掌,陈保纪用右手朝刘辉的左脸部打了一巴掌,后民警就把陈保纪和刘辉给带走了,刘辉一直捂着左耳朵说左耳朵疼听不见。陈保纪胳膊有擦伤,其他没有了。7、刑事判决书证实,被告人陈保纪因犯盗窃罪,1995年12月28日被河南省原商丘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8、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实:被害人刘辉左耳外伤性鼓膜穿孔构成轻伤。9、破案报告证实:被告人陈保纪被抓获的经过。10、协议书、收条、撤诉书证实,被告人陈保纪与被害人刘辉自愿达成调解协议、陈保纪赔偿刘辉各项经济损失17000元,已履行完毕。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撤回刑事附带民事诉讼。11、被告人陈保纪出生于1972年8月14日。上述证据经当庭质证、示证、来源合法、客观真实,且能互相印证,本院予以确认。关于辩护人辩护的被告人陈保纪认罪态度好,且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请求对其从轻处罚的问题。经查,被告人陈保纪从侦查阶段到审判阶段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好,且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可以从轻处罚,因此,辩护人辩护理由充分,予以采纳。本院认为,被告人陈保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陈保纪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共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保纪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9月1日起至2013年4月30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上诉到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长  杨建波审判员  侯贤法审判员  杭德领二〇一三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陈东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