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南商初字第0114号
裁判日期: 2013-04-19
公开日期: 2014-08-01
案件名称
张昌全与汪能国、灌南宾馆皇冠国际娱乐会所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灌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灌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昌全,灌南县皇冠娱乐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
全文
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南商初字第0114号原告张昌全,居民。被告灌南县皇冠娱乐有限公司。住所地灌南县新安镇人民中路**号。法定代表人汪能国,总经理。原告张昌全与被告灌南县皇冠娱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朱学敏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昌全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灌南县皇冠娱乐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昌全诉称,2012年8月份,被告灌南县皇冠娱乐有限公司装修时,在原告处购买装修玻璃材料,计款100000元正,后仅付给原告30000元,余款70000元拖欠未还。现要求被告给付材料款70000元及利息,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被告灌南县皇冠娱乐有限公司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2年8月份,被告灌南县皇冠娱乐有限公司在装修期间多次向原告张昌全赊购装潢材料玻璃。2013年1月14日,原、被告进行结算时,被告的法定代表人汪能国写下欠条交原告收执,欠条载明:皇冠国际欠玻璃装修款拾万元整,已付叁万元整,剩余柒万元正(70000).汪能国。此款后经原告催要,被告拖欠未还。为此,原告诉来本院,要求被告灌南县皇冠娱乐有限公司偿还原告材料款70000元。本案审理中,原告主张利息按照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从2013年3月21日计算至欠款还清之日止。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欠条等证据在卷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合法的买卖关系受法律保护。汪能国系被告灌南县皇冠娱乐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其所写给原告的欠条是其履行职务行为,产生的后果应由被告灌南县皇冠娱乐有限公司承担。被告因装潢所需赊购原告经营的装潢材料,经其法定代表人结算后予以确认,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应承担清偿责任,故对原告要求被告灌南县皇冠娱乐有限公司偿还欠款及利息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灌南县皇冠娱乐有限公司偿还原告张昌全材欠款7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照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从2013年3月21日起计算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兑现。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被告灌南县皇冠娱乐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预交,被告在偿还上述款项时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550元。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营业部,帐号:44×××94。审判长 朱学敏二〇一三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 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