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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涪民初字第2494号

裁判日期: 2013-04-19

公开日期: 2014-12-09

案件名称

绵阳市涪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塘汛分社与罗红兵、杜秀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绵阳市涪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塘汛分社,罗红兵,林秀容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涪民初字第2494号原告:绵阳市涪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塘汛分社,住所地:绵阳市涪城区。负责人:罗刚,该分社主任。委托代理人:赵迂,四川真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罗红兵,男,生于1976年1月16日,汉族,住绵阳市涪城区。被告:林秀容,女,生于1974年11月1日,汉族,住绵阳市涪城区。原告绵阳市涪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塘汛分社诉被告罗红兵、杜秀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民事诉讼当事人自己处分诉权的合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绵阳市涪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塘汛分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5元,予以免收。审判员  李玲二〇一三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兰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