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承民保字第128号
裁判日期: 2013-04-19
公开日期: 2015-01-12
案件名称
陈建新与栾秀金等诉前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建新,刘俊清,栾秀金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承民保字第128号申请人陈建新。被申请人刘俊清。被申请人栾秀金。申请人陈建新与被申请人栾秀金等诉前保全一案,申请人于2013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刘俊清、栾秀金的家庭财产予以诉前保全,并且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1条、第102条、第103条、第10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申请人栾秀金的银行存款依法冻结一十万零五千整(105000.00)元,禁止支付。申请人应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 学二〇一三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郝立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