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碑民一初字第00136号
裁判日期: 2013-04-19
公开日期: 2014-11-27
案件名称
周仕伟、向吉与陕西长海建筑工程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碑民一初字第00136号原告:周仕伟,男,1974年9月27日出生,汉族。原告:向吉(现用名胡波),男,1976年6月8日出生,汉族,无业。共同委托代理人:田建国,男,陕西省人民政府退休职员。被告:陕西长海建筑工程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友谊西路46号。法定代表人:刘兴良,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郗虹,陕西志辰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周仕伟、向吉诉被告陕西长海建筑工程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周仕伟、向吉于2013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仕伟、向吉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仕伟、向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860元,减半收取5430元,由原告周仕伟、向吉负担。审 判 长 贾曼莉审 判 员 刘 彧代理审判员 尹旭鹏二〇一三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柳 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