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通中刑执字第0930号
裁判日期: 2013-04-19
公开日期: 2014-12-28
案件名称
高洪强迫卖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高洪
案由
强迫卖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通中刑执字第0930号罪犯高洪,现在江苏省南通女子监狱服刑。宝应县人民法院于2008年2月4日作出(2008)宝刑初字第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高洪犯强迫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2008年3月6日交付执行。本院曾以(2010)通中刑执字第0836号、(2011)通中刑执字第2478号刑事裁定,共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执行机关江苏省南通女子监狱于2013年3月21日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南通女子监狱认为,罪犯高洪,自上次减刑后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自上次减刑后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一次,确有悔改表现。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江苏省南通女子监狱针对罪犯高洪自上次减刑后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提供了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相关证据材料证明,本院对此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高洪自上次减刑后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假释的法定条件,本院准予假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高洪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至2016年8月1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汉军审判员 刘 萍审判员 张 敏二〇一三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徐世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