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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海刑初字第172号

裁判日期: 2013-04-19

公开日期: 2014-10-30

案件名称

(2013)海刑初字第172号刑事判决书

法院

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彬,马珂,肖洪阳,李活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二款,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海刑初字第172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吕彬。曾因犯盗窃罪,2009年3月31日被广西壮族自治区岑溪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71000元;现因涉嫌犯盗窃罪,2012年10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6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合浦县看守所。辩护人陈照光,广西飞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马珂。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2012年10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6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合浦县看守所。辩护人吴蔓菁,广西天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肖洪阳。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2012年10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6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合浦县看守所。被告人李活通。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2012年10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6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合浦县看守所。辩护人李海天,广西先导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检察院以北城检刑诉(2013)1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吕彬犯盗窃罪、被告人马珂、肖洪阳、李活通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3年3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吕彬及其辩护人陈照光、被告人马珂及其辩护人吴蔓菁、被告人肖洪阳、被告人李活通及其辩护人李海天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一、盗窃事实l、事前,被告人吕彬通过互联网购买了专门用于盗窃东风本田CRV汽车的作案工具解码器、石子锁、六角锁、快开锁、GPS定位探测器、若干自配汽车锁匙等。2012年9月20日,被告人吕彬携带作案工具从梧州市搭班车窜至北海市,欲寻找东风本田CRV汽车进行盗窃。9月22日3时许,被告人吕彬窜至北海市海城区其仓村西区71号门口,发现颜xx停放于该处的一辆灰色东风本田CRV思威牌越野车(车牌号:桂EEE8**,车架号:489595067642,发动机号:3067653,原车主曾学国,价值204,000元),被告人吕彬便从随身携带的旅行包里拿出解码器把汽车车门打开,进入驾驶室,然后用石x锁、事先配备的本田汽车锁匙等工具打开汽车防盗锁、电门锁,将汽车打着火后直接将车开回梧州市,将车牌拆下后把该车交给被告人肖洪阳帮忙销售。2、同年9月26日,被告人吕彬携带作案工具从梧州市搭班车窜至贵港市寻找东风本田CRV汽车进行盗窃。9月28日3时许,被告人吕彬窜至贵港市港北区富士新城菜市门口,发现杨xx停放于该处的一辆黑色东风本田CRV思威牌越野车(车牌号:桂AZZ9**,车架号:489395039094,发动机号:3039094,车主曾xx,价值192,000元),被告人吕彬用同样的方式把汽车盗走,直接开回到梧州市,将车牌拆下后把该车交给被告人肖洪阳帮忙销售。综上,被告人吕彬盗窃二次,盗窃数额为人民币396000元。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事实被告人吕彬通过QQ与被告人肖洪阳联系,让被告人肖洪阳将盗窃来的东风本田CRV汽车每辆以4万元的价格出售,每售出一辆车就给予被告人肖洪阳好处费2000元。被告人肖洪阳就在其QQ(QQ号为54212800,呢称JAKC)上发布“卖东风本田CRV汽车,裸车”的信息。2012年9月下旬,被告人肖洪阳通过其QQ联系上被告人李活通(QQ号为1939426637,呢称为“广东车手”),被告人李活通了解到东风本田CRV汽车每辆以4万元的售价之后便在其QQ上发布“卖东风本田CRV汽车”信息。同年10月3日,被告人马珂看到被告人李活通在其QQ上发布的信息后,便按QQ上所留的联系电话(1351270****)与被告人李活通联系,双方谈好每辆东风本田CRV汽车售价是4万元,好处费为2000元。10月4日晚,被告人马珂按事先约定到了广州市和被告人李活通会合,并一起搭班车到梧州市看车。次日,被告人李活通、马坷与被告人肖洪阳会面后,被告人肖洪阳上述两台赃车开给被告人李活通、马珂试车,被告人马珂同意每辆车以4万元成交。之后,被告人李活通联系梧州市三龙大道的“三龙汽配”店,将上述两辆赃车开到“三龙汽配”修改车架识别码,并分别将黑色车和灰色车套挂宁AEH3**、陕AG38**车辆手续。10月5日22时许,被告人马珂通过被告人李活通付8万元给被告人肖洪阳后,便与朋友莫x一起将上述两辆赃车直接开回甘肃省兰州市,准备销售。被告人马珂将套挂陕AG38**车辆手续灰色东风本田CRV汽车(车主颜xx)开至兰州市城关区新番江汽车修理厂交给赵xx维修。案发后,公案机关已依法收缴并依法发还。2012年10月18日,被告人马珂在甘肃省兰州市小西湖区伏羲宾馆停车场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公案机关收缴套挂宁AEH3**黑色东风本田CRV汽车(车主曾xx)并依法发还。被告人吕彬、肖洪阳、李活通后被抓获归案。归案后,被告人吕彬、马珂、肖洪阳、李活通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上述事实,被告人吕彬、马珂、肖洪阳、李活通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户口证明,抓获经过,扣押物品清单,提取笔录,说明材料,辨认笔录,被盗车辆登记信息,行驶证复印件,被害人颜xx、杨xx、曾xx等人陈述,证人赵xx、覃丽的证言,被告人吕彬、马珂、肖洪阳、李活通等人的供述,照片,估价结论书,估价结论通知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吕彬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马珂、肖洪阳、李活通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代为销售,其行为均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吕彬、马珂、肖洪阳、李活通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吕彬在苍梧县公安机关第一次对其讯问时,并没有主动交待盗窃车辆的犯罪事实,而是在北海市公安民警已掌握其的犯罪事实之后,到苍梧县把其带回北海讯问时,其才如实供述自己盗车的事实。因此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吕彬有自首情节”的辩护意见与本院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吕彬、马珂、肖洪阳、李活通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均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且赃物车辆已被收缴退还给被害人,均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吕彬、马珂、李活通辩护人分别提出被告人吕彬、马珂、李活通“认罪态度好,且积极配合公安机关追回赃车退还给被害人,可以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有理,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吕彬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实行数罪并罚。被告人吕彬曾因犯盗窃罪,2008年11月27日被刑事拘留,2009年4月14日执行缓刑,期间羁押时间为四个月零18天,应在刑期中予以扣减。根据被告人吕彬、马珂、肖洪阳、李活通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吕彬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伍万元;撤销缓刑,与前罪尚未执行的刑期四年七个月零十二天,数罪并罚,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二万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10月14日起至2029年10月13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二、被告人马珂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10月25日起至2013年6月24日止。罚金已缴纳);三、被告人肖洪阳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10月14日起至2013年6月13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四、被告人李活通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10月11日起至2013年5月10日止。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马华平人民陪审员  高振理人民陪审员  符发钦二〇一三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廖章宏附:本判决书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三百一十一条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x,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七条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x,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x,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情令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