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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浦行初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3-04-19

公开日期: 2014-12-06

案件名称

原告李永栋与被告南京市浦口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规划管理行政强制一案的行政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永栋,南京市浦口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浦行初字第4号原告李永栋,男,1953年3月5日生。被告南京市浦口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下称浦口城管局)。住所地:本区江浦街道文德东路**号。法定代表人宋仁荣,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陈珺。委托代理人刘希祥,江苏薛济民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李永栋诉被告浦口城管局规划管理行政强制一案,本院于2013年1月23日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永栋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李永栋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永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李永栋负担。审 判 长 杜 江 洲审 判 员 林 咏 梅人民陪审员 ���志军二〇一三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谢 发 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