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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甬慈民初字第376号

裁判日期: 2013-04-19

公开日期: 2016-04-23

案件名称

金樟根与俞伟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樟根,俞伟飞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慈民初字第376号原告:金樟根。委托代理人:应焕杰。被告:俞伟飞。本院在审理原告金樟根诉被告俞伟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金樟根于2013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金樟根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樟根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金樟根负担,交纳本院。代理审判员  黄金锦二〇一三年四月十九日代书 记员  郑 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