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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明执字第00340号

裁判日期: 2013-04-19

公开日期: 2014-10-26

案件名称

夏如祥与刘伟轩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明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明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夏如祥,夏旭,刘伟轩,杨善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明执字第00340号申请执行人:夏如祥,1976年8月5日生,汉族。申请执行人:夏旭,男,1988年8月22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刘伟轩,男,1982年11月20日生,汉族。被执行人:杨善铭,男,1955年7月22日生,汉族。明光市人民法院(2012)明民一初字第0026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刘伟轩妻子杨璇在银行存款8743.50元(含案件受理费230元、执行费50元)予以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万德央审 判 员  张克喜代理审判员  蒋新林二〇一三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宋永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