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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渡法民初字第895号

裁判日期: 2013-04-19

公开日期: 2014-01-15

案件名称

张纯安与张宗华、刘先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纯安,张宗华,刘先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渡法民初字第895号原告张纯安。被告张宗华。被告刘先琴。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纯安与被告张宗华、刘先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纯安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775元,由原告张纯安承担。代理审判员  曾勇二〇一三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杨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