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榆民二初字第00143号
裁判日期: 2013-04-19
公开日期: 2014-09-17
案件名称
原告某公司诉被告梁某某、朱某某追偿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某公司,梁某某,朱某某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榆民二初字第00143号原告某公司。被告梁某某。被告朱某某原告某公司诉被告梁某某、朱某某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某公司于2013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某公司撤回对被告梁某某、朱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340元,退还3040元,收取300元原告某公司自愿负担。(此页文正文)审判员 朱爱琳二〇一三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雷梦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