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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广法执字第36号

裁判日期: 2013-04-19

公开日期: 2014-05-26

案件名称

青岛胶南中纺纺织机械厂与邯郸市振兴油棉加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广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青岛胶南中纺纺织机械厂,邯郸市振兴油棉加工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河北省广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广法执字第36号申请执行人青岛胶南中纺纺织机械厂。法定代表人坤来,该厂经理。委托代理人李祥智,山东汇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邯郸市振兴油棉加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振兴,该公司董事长。本院执行青岛胶南中纺纺织机械厂与邯郸市振兴油棉加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标的总额为191550元,已经执行的债权数额为0元,剩余债权数额为191550元。本院依法穷尽了所有调查措施,目前本案应认定为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0条第1款第1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广法执字第36号案件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生效,如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执行。审判长  张星华审判员  王俊涛审判员  张 刚二〇一三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颖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