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柞执字第00011-1号
裁判日期: 2013-04-19
公开日期: 2015-04-16
案件名称
西安九洲医药有限责任公司与程录和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柞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柞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安九洲医药有限责任公司,程录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柞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柞执字第00011-1号申请执行人西安九洲医药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杨西玉,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民学,男,生于1943年9月18日,汉族,该公司职工。委托代理人杨西有,男,生于1950年5月24日,汉族,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程录和,男,生于1969年2月16日,汉族,个体户。本院在执行西安九洲医药有限责任公司与程录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被执行人程录和应偿付案件款14000元、诉讼费200元、公告费560元、利息1073元、执行费137元,以上共计15970元。执行中,双方当事人经协商达成了由被执行人程录和一次性偿付案件款14000元,并承担执行费137元的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实际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12)莲民二初字第00872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恢林审判员 金小清审判员 兰国华二〇一三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霍国波(2013)柞执字第00011-2号函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你院以(2013)莲执字第00567号委托函,委托我院执行西安九洲医药有限责任公司与程录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特此复函。二O一三年四月十九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