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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阜刑初字第19号

裁判日期: 2013-04-19

公开日期: 2014-05-16

案件名称

王某某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阜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城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阜城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阜刑初字第19号公诉机关河北省阜城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某,女,1984年8月24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山东省烟台市XX区。2012年2月16日涉嫌诈骗罪被阜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4日被取保候审。阜城县人民检察院以阜检刑诉(2013)2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诈骗罪,于2013年3月13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阜城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安卫栋、李全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0年10月份,被告人王某某在杂志上看到被害人王某甲为听力有问题的儿子王某乙登的征婚广告,王某某便谎称自己也有听力问题,并以短信方式谎称与王某乙(由王某甲代为联系)处对象,在2010年12月至2011年10月期间,被告人王某某先后11次以各种理由骗取被害人王录忠33700元。2011年4月被告人王某某又谎称给王某甲的次子王某丙介绍对象,后又以自己表妹王某的身份先后13次从王某丙处骗取21000元。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将涉案款全部退赔了被害人。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由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被害人王某甲、王某丙的陈述,证人王某的证言;阜城县公安局扣押、物品、文件清单,阜城县公安局发还物品、文件清单,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邮政银行汇款收据,邮政银行卡明细单,查询、汇款通知书,农业银行账户明细,农业银行寿光稻田分理处证明,农业银行存取款凭条及被告人王某某的人口信息等,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目无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所有权,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某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某犯诈骗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十万元(限判决生效后二个月内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张兴展审判员  周 尊审判员  卢道明二〇一三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 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