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甬慈周商初字第109号
裁判日期: 2013-04-19
公开日期: 2016-04-23
案件名称
高朝晖与潘林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朝晖,潘林花,朱晓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慈周商初字第109号原告:高朝晖。委托代理人:沈志均,慈溪市林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潘林花。委托代理人:徐纪先,慈溪市经纬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第三人:朱晓君。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朝晖诉被告潘林花、第三人朱晓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认为,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可以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2973元,本院依法收取1486.50元,由原告高朝晖负担,交纳本院。代理审判员 张文英二〇一三年四月十九日代书 记员 熊科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