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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甬慈周商初字第109号

裁判日期: 2013-04-19

公开日期: 2016-04-23

案件名称

高朝晖与潘林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朝晖,潘林花,朱晓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慈周商初字第109号原告:高朝晖。委托代理人:沈志均,慈溪市林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潘林花。委托代理人:徐纪先,慈溪市经纬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第三人:朱晓君。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朝晖诉被告潘林花、第三人朱晓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认为,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可以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2973元,本院依法收取1486.50元,由原告高朝晖负担,交纳本院。代理审判员  张文英二〇一三年四月十九日代书 记员  熊科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