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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成刑执字第2386号

裁判日期: 2013-04-19

公开日期: 2016-01-11

案件名称

李官富抢劫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官富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成刑执字第2386号罪犯李官富,男,汉族,1969年5月4日出生,四川省彭州市人,文化程度初中,现在四川省锦江监狱服刑。四川省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3月17日作出(2010)温江刑初字第6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官富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已交纳),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8月9日作出(2010)成刑终字第244号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起于2009年9月29日止于2014年3月28日。执行机关四川省锦江监狱于2013年3月25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并进行裁前公示。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该犯确有悔改表现等为由,提出减刑意见。经审理查明,罪犯李官富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获得执行机关标准考核分141分。以上事实,有刑事判决书、执行机关的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奖惩审批表、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李官富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官富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减刑后刑期至二○一三年五月二十八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  桓代理审判员 陈  浩代理审判员 张 卫 东二〇一三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吉叶春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