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绍民初字第933号

裁判日期: 2013-04-19

公开日期: 2014-03-04

案件名称

浙江南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周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南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周杰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绍民初字第933号原告:浙江南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韩芳。委托代理人:柳建芬、王圣炀。被告:周杰。本院于2013年3月13日立案受理原告浙江南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周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任高翔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后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被告送达相关诉讼法律文书,需以公告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依法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并由审判员黄关水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任高翔、人民陪审员朱先淼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审 判 长  黄关水代理审判员  任高翔人民陪审员  朱先淼二〇一三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骆俊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