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成刑执字第2425号
裁判日期: 2013-04-19
公开日期: 2014-06-12
案件名称
张勇强奸罪刑事裁定书_2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1994年)》: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成刑执字第2425号罪犯张勇,男,汉族,1975年6月12日出生,四川省江油市人,文化程度初中,现在四川省锦江监狱服刑。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95年5月4日作出(1995)绵刑二初字第1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勇犯强奸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同案其他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1995年9月1日作出(1995)川法刑一终字第44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交付执行。刑罚执行期间,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1997年9月8日作出(1997)川法刑二减字第639号刑事裁定,对罪犯张勇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0年10月30日作出(2000)川刑执字第837号刑事裁定,对罪犯张勇减为有期徒刑20年,剥夺政治权利8年,刑期起于2000年10月30日止于2020年10月29日;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11月21日作出(2002)南中法刑执字第1292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1年;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4月4日作出(2005)宜中刑二执字第1061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1年2个月;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2月29日作出(2008)广刑执字第1739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1年7个月;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7月13日作出(2010)广减字第664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1年3个月;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27日作出(2011)广刑执字第174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1年2个月,剥夺政治权利8年不变,减刑后刑期止于2014年8月29日。执行机关四川省锦江监狱于2013年3月25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并进行裁前公示。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该犯确有悔改表现等为由,提出减刑意见。经审理查明,罪犯张勇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获得执行机关标准考核分135分。以上事实,有刑事判决书、执行机关的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奖惩审批表、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张勇在服刑期间,确有突出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勇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8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至二○一三年五月二十九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 桓代理审判员 陈 浩代理审判员 张 卫 东二〇一三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吉叶春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