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开民初字第365号
裁判日期: 2013-04-19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李克莲、北京瑞博文装饰设计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与北京瑞博文装饰设计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北京瑞博文装饰设计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克莲,北京瑞博文装饰设计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北京瑞博文装饰设计有限公司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开民初字第365号原告李克莲。被告北京瑞博文装饰设计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负责人江道顺。被告北京瑞博文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负责人江勇。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克莲诉被告北京瑞博文装饰设计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北京瑞博文装饰设计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因原告李克莲未在法定期限内预缴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崔敏二〇一三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邢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