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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鄂伍家岗执保字第00019-1号

裁判日期: 2013-04-19

公开日期: 2014-07-10

案件名称

宜昌博勒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00019-1)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宜昌博勒工程机械有限公司,陈权,饶帮春,饶帮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伍家岗执保字第00019-1号原告宜昌博勒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志强,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艾光义,湖北三峡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杨林。特别授权代理。被告陈权。被告饶帮春。被告饶帮安。本院在审理原告宜昌博勒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陈权、饶帮春和饶帮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宜昌博勒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于2013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陈权、饶帮春和饶帮安的银行存款31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宜昌博勒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陈权、饶帮春和饶帮安的银行存款31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金素芳二〇一三年四月一十九日书 记 员  宋玉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