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丽莲碧民初字第51号
裁判日期: 2013-04-19
公开日期: 2016-08-24
案件名称
许士华与李川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丽莲碧民初字第51号原告:许士华。被告:李川。本院在审理原告许士华与被告李川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许士华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士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许士华负担。审 判 员 朱益钦二〇一三年四月十九日代书记员 洪凯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