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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鄂茅箭民保字第00033号

裁判日期: 2013-04-19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十堰市金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湖北省金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十堰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十堰市金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湖北省金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十堰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茅箭民保字第00033号申请人十堰市金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十堰市公园路82号。法定代表人王亚莉,系该公司董事长。联系电话:1339859588。被申请人湖北省金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十堰分公司。住所地十堰市茅箭区人民北路**号。负责人黄海,该公司经理。申请人十堰市金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湖北金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十堰分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于2013年4月11日向十堰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十堰仲裁委员会受理十堰金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湖北金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十堰分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后,因申请人十堰市金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十堰仲裁委员会于2013年4月18日向我院提交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函(2013年十仲【保】字第04号),委托我院依法裁定对被申请人价值185万元的财产予以财产保全,冻结申请人在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已支付给被申请人的执行款予以仲裁财产保全。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进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十堰市金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中华人名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湖北省金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十堰分公司所有的价值185万元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二、对申请人提供担保的担保人十堰市金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车号为鄂C神行者牌(英国路虎汽车公司哈利伍德工厂制造)小型越野客车予以查封。三、对申请人提供担保的担保人王亚莉所有的车号为鄂C天籁牌轿车予以查封。四、对申请人提供担保的担保人陈士文所有的位于车城街办镜潭沟社区(房产证号为十堰房权证张湾字第号)予以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申请延长期限的,应在保全到期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否则视为放弃延长保全期限。审判员  耿明军二〇一三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 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