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高法执字第357号恢字1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3-04-19
公开日期: 2014-04-28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州市支行与高州市生辉纸品有限公司、梁文生、李德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高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高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州市支行;高州市生辉纸品有限公司;梁文生;李德珍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
全文
广东省高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高法执字第357号恢字1号之三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州市支行。主要负责人:李怡强,行长。被执行人:高州市生辉纸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梁文生,董事长。被执行人:梁文生。被执行人:李德珍。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高州市人民法院(2011)高法民初字第34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2年11月16日,依法委托茂名市富煌拍卖行有限公司拍卖对被执行人梁文生、李德珍夫妻共有的位于高州市高新路崩岭的房屋所有权及该房屋土地使用权。2012年12月19日梁成龙以315000元的最高价竞得。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被执行人梁文生、李德珍夫妻共有的位于高州市高新路崩岭的房屋所有权及该房屋土地使用权归买受人梁成龙所有,财产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梁成龙时起转移。二、买受人梁成龙可持本裁定书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文元审 判 员 : 李 华代理审判员 :黄小波二〇一三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练文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