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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通中刑执字第0912号

裁判日期: 2013-04-19

公开日期: 2014-12-25

案件名称

朱其芳非法经营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朱其芳

案由

非法经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通中刑执字第0912号罪犯朱其芳,现在江苏省南通女子监狱服刑。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于2008年12月18日作出(2008)泗刑初字第048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朱其芳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2009年1月13日交付执行。2011年7月22日,本院以(2011)通中刑执字第1679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执行机关江苏省南通女子监狱于2013年3月21日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南通女子监狱认为,罪犯朱其芳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自上次减刑后受到监狱表扬二次,确有悔改表现。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江苏省南通女子监狱针对罪犯朱其芳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提供了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相关证据材料证明,本院对此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朱其芳自上次减刑后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假释的法定条件,本院准予假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朱其芳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至2015年7月3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锡明代理审判员  周一星代理审判员  陈 舜二〇一三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李汶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