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通中刑执字第0902号

裁判日期: 2013-04-19

公开日期: 2014-12-28

案件名称

易春燕故意伤害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易春燕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通中刑执字第0902号罪犯易春燕,现在江苏省南通女子监狱服刑。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于2008年3月13日作出(2008)昆刑初字第15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易春燕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2009年1月6日交付执行。2010年1月15日、2011年7月22日,本院分别以(2010)通中刑执字第0073号、(2011)通中刑执字第1590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执行机关江苏省南通女子监狱于2013年3月21日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南通女子监狱认为,罪犯易春燕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自上次减刑后,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一次,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且已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江苏省南通女子监狱针对罪犯易春燕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提供了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相关证据材料证明,本院对此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易春燕自上次减刑后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假释的法定条件。本院准予假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易春燕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至2014年8月2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朱 艳代理审判员  倪海力代理审判员  李晓磊二〇一三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马亦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