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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韶浈法执字第64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3-04-19

公开日期: 2014-02-20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韶关分行与王献平、谭余湘房屋拍卖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韶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韶关分行;王献平;谭余湘

案由

其他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2)韶浈法执字第64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韶关分行,住所:韶关市建国路2号。 负责人:王海,行长。 委托代理人:左军鹏、何德球,该行职员。 被执行人:王献平,男,1964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韶关市浈江区。 被执行人:谭余湘,女,1970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韶关市浈江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韶浈法民二初字第180号民事调解书,于二O一二年十二月十二日依法委托韶关市中裕拍卖行有限公司,拍卖被执行人王献平所有的韶关市浈江区南郊四公里华龙山庄X座房屋(建筑面积222.91㎡)。二O一三年三月二十九日,买受人于海艳以人民币855000元的最高价竞得。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被执行人王献平所有的韶关市浈江区南郊四公里华龙山庄X座房屋(建筑面积222.91㎡)的所有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归买受人于海艳所有。韶关市浈江区南郊四公里华龙山庄X座房屋的财产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于海艳时起转移。 二、买受人于海艳可持本裁定书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戚耿耿 审判员  邓文武 审判员  杨 帆 二〇一三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  罗丽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