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北行初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3-04-19
公开日期: 2014-07-30
案件名称
张朝富与四川省北川羌族自治县禹里乡人民政府土地行政裁决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川羌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朝富,四川省北川羌族自治县禹里乡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四川省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北行初字第1号原告张朝富,男,住四川省北川羌族自治县。被告四川省北川羌族自治县禹里乡人民政府,住所地:四川省北川羌族自治县。法定代表人腾青松,系该乡乡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朝富诉被告四川省北川羌族自治县禹里乡人民政府土地行政裁决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朝富于2013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朝富撤回对被告四川省北川羌族自治县禹里乡人民政府的起诉。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朝富承担。审 判 长 吴永莉代理审判员 张李军人民陪审员 周 蓉二〇一三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徐红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