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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甬仑知初字第243号

裁判日期: 2013-04-19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宁波亚洲纸器纸品有限公司与宁波北仑正峰行扑克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亚洲纸器纸品有限公司,宁波北仑正峰行扑克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01年)》: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甬仑知初字第243号原告:宁波亚洲纸器纸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北仑区。法定代表人:徐新林,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许乾坤,浙江金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宁波北仑正峰行扑克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北仑区。法定代表人:林海兰,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钟景德,浙江正清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姜苏挺,浙江正清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宁波亚洲纸器纸品有限公司为与被告宁波北仑正峰行扑克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于2012年10月24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12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宁波亚洲纸器纸品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许乾坤,被告宁波北仑正峰行扑克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钟景德到庭参加诉讼,审理过程中双方曾进行庭外和解,但未能达成协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宁波亚洲纸器纸品有限公司起诉称:原告系第5274296号“”商标和第7522562号“”商标的注册人,上述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均为第28类,有效期分别至2019年9月27日和2020年12月27日。2012年9月,原告发现被告未经许可,在其产品上使用与原告上述商标近似的标识,并将产品销售至全国各地。该行为构成对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严重侵害。故原告诉至本院,请求判令被告:1.立即停止对原告第5274296号、第7522562号商标专用权的侵害;2.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因制止侵权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50万元;3.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原告提供的证据及被告质证意见如下:1.商标注册证2份,用以证明原告系第7522562号“”商标、第5274296号“”商标的注册人且上述商标在有效期内的事实;被告质证真实性无异议。2.“《类似商品和服务群组》第二十八类”1份,用以证明第7522562号“”商标在《类似商品和服务群组》对应的具体项目;被告质证形式上真实性无异议,具体内容应以正式的《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为准。3.发货单1份,产品订货单2份,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产品备案通知书1份、商品条码编码备案登记表1份,用以证明原告在售的商品商标使用情况及此类商品的条码已备案登记的事实;被告质证对发货单和产品订货单的真实性有异议,称不能证明存在销售事实和销售的产品使用了涉案商标;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产品备案通知书及商品条码编码备案登记表真实性无异议。4.(2012)浙甬明证民字第1401号公证书1份,照片13张,照片中涉及的正品及仿品扑克实物各1副,用以证明被告在同类商品上使用与原告注册商标近似商标和原告已备案商品条码的侵权行为;被告质证对公证书真实性无异议,但关联性有异议,无法证明被告侵权。网站上的图片和其他信息内容是被告公司是上传的,但没有实际生产销售。被告的宣传信息是夸大的,实际没有如此大规模和营业额;对实物(照片)证据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有异议,原告应该提供购买的凭证,仿品扑克牌实物并非被告生产。5.(2011)甬仑商外初字第188号民事判决书、举报书、法律服务委托合同、代理费发票各1份,用以证明原告经济损失及因制止侵权支出部分合理费用的事实;被告质证对民事判决书真实性无异议,关联性有异议,无法表明原告因为被告存在侵权行为遭受损失;举报书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有异议,系原告单方制作,目前为止工商部门并未查处,恰恰说明被告不侵权;法律服务委托合同真实性无异议,关联性有异议,应以法院认定在构成侵权的情况下原告得到相关主张的律师费用及维权费用为标准;律师费发票如原告提供发票的原件,则真实性无异议,但不能证明被告侵权。6.发送号码为+8613989301156、发送时间为2012年9月22日15:25手机短信1条,用以证明被告侵权的事实;被告质证称确系被告公司人员发送,但系基于原告在武隆县工商局的无理投诉在极度反感和气愤之下发送的与事实不符的过激文字,而工商部门已经明确回复原告被告不存在侵权。7.《“亚洲”将为“斗地主”做国内最好的扑克牌》网络资料1份,用以证明原告涉案商标具有知名度的事实;被告质证称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有异议。即使真实存在,也仅仅是记者对原告的采访,实际上只是原告的自述;8.7522562号“”商标详细信息1份,用以证明该商标的申请日早于被告第1528009号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日的事实。被告质证称真实性无异议。被告宁波北仑正峰行扑克有限公司答辩称:被告网站资料中所使用的标识与原告的7522562号“”商标、第5274296号“”商标既不相同也不近似,没有侵犯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即使被告侵权,原告主张的赔偿费用也明显过高,且原告未举证证明其损失达到50万元。被告提供的证据及原告质证意见如下:1.“亚洲妃”商标产品包装照片2份,用以证明被告网站上宣传资料并未侵犯原告商标的事实;原告质证称真实性有异议,并认为即使存在也不一定合法。2.社保交纳凭证1份,用以证明被告的员工人数规模;原告质证称无异议。3.8512553号“亚洲桥”注册申请受理通知书、商标驳回通知书、商标评审申请受理通知书、“亚洲豹”商标详细信息、“亚洲妃”商标详细信息、“亚洲黑客”商标详细信息、“亚洲狮”商标详细信息、“亚洲之虎”商标详细信息各1份,用以证明被告未侵犯原告“”商标专用权的事实;原告质证称真实性无异议。4.第1528009号外观设计专利证书1份,用以证明被告对涉案扑克牌盒享有外观设计专利,未侵犯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事实。原告质证称真实性无异议,但该外观设计申请日在原告的“”商标核准注册之后,侵犯了原告在先的商标专用权。经审查,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1,证2,证4中的公证书,证5中的(2011)甬仑商外初字第188号民事判决书、法律服务委托合同,证6,证8真实性无异议,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本院予以认定。原告提供的证4中的正品照片及实物系原件,该证据本院亦予认定。原告提供的证3中的产品订货单与(2011)甬仑商外初字第188号民事判决书中相关内容及原告提供的正品实物可相印证,该证据予以认定。证3中的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产品备案通知书及商品条码编码备案登记表与本案无法律上的关联;证4中的仿品照片及实物无充分证据证明系被告生产或购于被告处,与本案无法律上的关联;证5中的举报书仅是原告单方陈述,上述证据本案中均不作为定案依据。原告提供的证7,无法表明与涉案商标具有法律上的关联,本案中亦不作为定案依据。被告提供的证2,原告无异议,该证据予以认定。被告提供的证1、证3与本案无法律上的关联,本案中不作为定案依据。被告提供的证4,其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日晚于原告“”商标的申请日,授权公告日也晚于原告的“”商标核准注册日,原告对“”商标享有在先权利,被告提供的证4不能证明其证明目的,本案中不作为定案依据。据此,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告系第7522562号“”商标、第5274296号“”商标的注册人,前者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8类,即宾果游戏牌;国际象棋;国际象棋棋盘;跳棋(游戏);棋类游戏;象棋;克朗棋(截止)。后者核定使用商品亦为第28类,即棋(游戏);跳棋(游戏);棋类游戏器具;棋盘;宾果游戏牌;棋;国际象棋;克朗棋(截止)。“”商标注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27日,“”商标注册有效期至2019年9月27日。被告成立于2010年7月6日,注册资本30万元,经营范围为扑克牌、纸牌、文化用品、体育用品的批发、零售。2012年9月26日,原告以发现有人在网上发布与原告商标相同和相似的产品信息为由,向浙江省宁波市明洲公证处申请保全证据公证。同日,该公证处人员与原告人员在该公证处的电脑上点击进入www.vejf138.cn.alibaba.com网站,对该网站上被告上传的被告公司简介、产品展示等信息进行了浏览、保存。在产品展示栏目中,被告展示了“自有品牌”5899金钻兰扑克牌、5899金钻红扑克牌。上述两种扑克牌包装纸盒正面上方都显著标示了钻石与“APPASIA金钻”文字图形组合标识;中部标注了“亚洲桥牌”四字,其中“亚洲桥”三字颜色相同,“牌”一字颜色与其他三字不同。为本案诉讼,原告支付了律师费27200元。本院认为:原告系7522562号“”商标、第5274296号“”商标的注册人,其注册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以及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本案中原、被告同在北仑区,被告作为同行,理应知晓原告的“”商标,该商标由文字“亚洲金钻”和钻石图形组合而成,而其中的钻石图形部分因有着直观显著的视觉效果而具有较强的识别力,构成商标的主要部分。被告使用的钻石与“APPASIA金钻”文字图形组合标识中钻石图形部分与原告“”商标中钻石图形部分相同,且其文字部分“APPASIA金钻”中“ASIA金钻”含义也与亚洲金钻相同,足以使相关公众将使用该标识的产品与原告的产品相混淆,或认为两者在来源上具有特定的联系。因此,可以认定两者构成近似。关于原告的“”商标,显著性在于对文字的艺术变体,被控侵权标识“亚洲桥”及钻石与“APPASIA金钻”文字图形组合标识在字形、含义及视觉效果上与其区分明显,相关公众无法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有其他联想的可能,两者不构成近似。综上,被告未经许可,在同类商品上使用与原告“”商标近似的钻石与“APPASIA金钻”文字图形组合标识的行为,构成对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害,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原告要求判令被告停止侵权,正当合法,应予支持。关于原告要求判令被告赔偿损失50万元的诉请,本院认为,因原告未提供其因被告侵权所受到的损失或被告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的确切依据,本院综合考虑被告的侵权故意、原告注册商标的声誉、被告侵权行为的性质、后果等因素酌定赔偿数额。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第五十六条第一、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一、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宁波北仑正峰行扑克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害原告宁波亚洲纸器纸品有限公司7522562号“”商标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二、被告宁波北仑正峰行扑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赔偿原告宁波亚洲纸器纸品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含为制止侵权支出的合理费用)3万元;三、驳回原告宁波亚洲纸器纸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8800元,由原告宁波亚洲纸器纸品有限公司负担4136元,被告宁波北仑正峰行扑克有限公司负担4664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收到本院送达的上诉案件受理费缴纳通知书后七日内,凭判决书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大厅收费窗口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如银行汇款,收款人为宁波市财政局预算外资金,账号为81×××01,开户银行为中国银行宁波分行,如邮政汇款,收款人为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室。汇款时一律注明原审案号。逾期不交,作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判决生效后,如义务人拒绝履行,权利人可在判决书确定的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审 判 长  陈广秀代理审判员  傅赛君人民陪审员  何培勇二〇一三年四月十九日代书 记员  陈凌霄附:本判决适用的法条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第五十六条第一、二款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在被侵权期间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包括被侵权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前款所称侵权人因侵权所得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因被侵权所受损失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一、二款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依职权适用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确定赔偿数额。人民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考虑侵权行为的性质、期间、后果,商标的声誉,商标使用许可费的数额,商标使用许可的种类、时间、范围及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等因素综合确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