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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嘉平商初字第93-1号

裁判日期: 2013-04-19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平湖南方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与浙江坤鸿建设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平湖南方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浙江坤鸿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2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嘉平商初字第93-1号原告:平湖南方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平湖市当湖街道虹霓村十一组。法定代表人:戴爱荣。委托代理人:屠祖良,浙江靖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浙江坤鸿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北干街道金城路560号心意广场2幢1002室。法定代表人:王建方。本院在审理原告平湖南方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坤鸿建设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4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的申请未发现有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平湖南方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44元,减半收取2522元,由原告平湖南方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黄 伟审 判 员  茆仲义人民陪审员  沈芳根二〇一三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葛丰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