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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浙台商终字第143号

裁判日期: 2013-04-19

公开日期: 2016-08-24

案件名称

赵中坚与陈丹、林载武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台商终字第14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陈丹。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中坚。原审被告:林载武。上诉人陈丹为与被上诉人赵中坚、原审被告林载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2012)台仙商初字第9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并提出免除上诉案件受理费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的该申请不符合免除条件,对此不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陈丹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钱为民审 判 员  胡精华代理审判员  洪海波二〇一三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项海英 微信公众号“”